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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到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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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8 · 2184人看过
导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若第三人未出席诉讼程序,该如何处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第三人未出庭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其自主选择是否到庭的权利。因此,第三人未出席庭审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当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第三方参与的诉讼案件时,应及时向该第三方发送参加诉讼通知书,以确保其知晓诉讼进程及相关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到场怎么办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到场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未到场的处理方法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未到庭情况的处理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席庭审会议。第三人未出席庭审并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工作。若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存在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形,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该第三人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中要怎么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倘若法院欲以职权追加被告,需先征得原告的同意方能生效。

如若原告指控的被告不具备适格性,法院应将此情况告之原告并建议其进行被告主体的变更;

若原告不接受变更建议,法院则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三、行政诉讼中院判不合理怎么办

若您对在行政诉讼事例中所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存疑且深感不满,那么您仍然拥有以下多种方式用以寻求法律援助与帮助:首要的途径便是在该裁判当天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更高级别的国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进行上诉的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及严密的法律论据来支撑您据理力争的立场和观点。其次,倘若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并确认其已失效,那么您便还有机会通过申请再审来促使司法机关再次审查此案,只是在申请再审之前,您必须要具备合乎法律要求的再审事由作为支撑,譬如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或者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伪造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选择上诉还是申请再审,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也需要提供确凿而充分的理由及证据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未出席庭审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应依法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接到通知后,应依法参与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若第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庭,法院可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但应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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