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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颁布时间:2018-10-26

  • 实施时间:2018-10-2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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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工作一年怎么赔偿需要走那些流程大概需要多久?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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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工作一年可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先收集证据,如工资流水等,然后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一般几个月时间,具体看情况。

3小时前

离完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给付方式和金额可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20%~30%比值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值适当提高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此比值确定。 2.给付方式上,可定期给付,有条件能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财物折抵。 3.解决措施和建议:父母应尽量友好协商,确定合理的抚养费金额和给付方式,以保障孩子权益。若协议不成需诉讼,要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等材料。抚养费原则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但16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付。

4小时前

离完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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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确定,首先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可通过协议确定给付方式和金额。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能让父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2)在抚养费数额上,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比值确定,能保证抚养费与父母的经济能力相匹配。负担多个子女时比值适当调整,兼顾了多个子女的需求和父母的承受能力。无固定收入的参照相关标准,确保抚养费的合理确定。 (3)给付方式多样,定期给付是常见方式,方便且符合多数人的经济节奏;有条件时一次性给付能避免后面纠纷;一方特殊情况时可用财物折抵,保障了抚养费的实际履行。 (4)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但对于特定情况的十六到十八周岁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对子女独立能力的认可。 提醒:父母确定抚养费时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避免过高或过低。若情况变化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调整,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5小时前

离完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律图河南法务律师

律图河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确定抚养费先协商,父母双方先就抚养费给付方式和金额进行协议,达成一致按协议执行。 (二)协议不成走法律,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明确数额标准,有固定收入按月总收入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可适当提高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此比值确定。 (四)选择给付方式,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财物折抵。 (五)把握给付期限,通常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1618周岁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停止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小时前

离完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律图许昌律师

律图许昌律师 最近回复:

1.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和金额,先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抚养费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20%~30%给;养多个孩子,比值可提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3.给付方式可定期给,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给。一方没收入或失踪,可用财物折抵。 4.抚养费给到孩子18岁,16~18岁且能自食其力的,父母可停付。

6小时前

离完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和金额可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数额按收入情况确定比值,给付方式多样,给付至子女满十八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有明确规则。在数额上,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多个子女比值可适当提高但不超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给付方式上,可定期给付,有条件能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一般给付到子女十八周岁,不过十六至十八周岁且以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这些规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为父母提供了明确指引。如果您在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3小时前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为多长时间

律图日照律师

律图日照律师 最近回复:

1.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依法定最高刑而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时,追诉期限为五年;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追诉期限对应十五年或二十年。所以,该罪最轻追诉期限是五年,最重是二十年。 2.对于有挪用公款嫌疑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确保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处理。 3.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追诉规定,避免违法犯罪。 4.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保障法律的严肃公平。

4小时前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为多长时间

山东法务律师

山东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与法定最高刑紧密相关。依据《刑法》,法定最高刑不同,追诉期限也不同。当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时,追诉期限为五年。 (2)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则是二十年。 (3)挪用公款罪量刑分不同情况,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所以其追诉期限最轻为五年,最重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提醒: 挪用公款行为有严重法律后果,若涉及相关情况,需考虑追诉期限问题,不同案情追诉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4小时前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为多长时间

日照法务律师

日照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对于挪用公款案件,若要判断是否还在追诉期限内,需先确定其法定最高刑。可对照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形,如一般情况、情节严重情况、数额巨大不退还情况,确定对应的量刑区间,进而得出法定最高刑。 (二)依据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期限,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二十年。 (三)若案件已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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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为多长时间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按法定最高刑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期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追诉期十年;十年以上,追诉期十五年;无期、死刑,追诉期二十年。 2.挪用公款一般判五年以下或拘役,情节严重判五年以上,数额巨大不退还判十年以上或无期。所以,该罪最轻追诉期五年,最重二十年。 3.若二十年后认为要追诉,需报最高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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