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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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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二)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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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的司法认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的司法认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大多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5、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6、强奸与通奸的区别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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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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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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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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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2 07:59:04

强奸罪能判几年如何赔偿

最近回复:

强奸罪量刑规定如下: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奸妇女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按强奸论处且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是二人以上轮奸的;五是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六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赔偿方面,被害人因强奸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若造成精神损害,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强奸案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程度不同。

2025-04-12 04:39:58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不了应该怎么办

最近回复:

要是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能采取这些办法。首先,去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是发现他有隐匿、转移财产之类的行为,就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旦查清楚了,就能对他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申请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他高消费,比如限制出行、贷款、消费等,以此迫使他履行义务。也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要是发现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却没足额出资,就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要和执行法院保持紧密沟通,及时提供新线索,促使执行程序顺利推进,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2025-04-10 05:20:53

强制执行欠我钱不还钱要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主动提供其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法院会凭借职权查看、冻结、划拨债务人银行存款,还能对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用以偿还债务。(2)若债务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时,债权人可要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量刑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3)债权人可申请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进行限制,如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以此促使债务人尽快还款。提醒: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提供线索要确保真实准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08 00:23:55

抚养费被强制执行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强制执行后仍不还钱,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具体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当情节严重时,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院拥有查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涵盖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若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法院可对其进行查封、拍卖。(3)法院会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被纳入后,被执行人在出行、贷款、高消费等方面会受到限制。同时,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保障抚养费执行。提醒:若遇到抚养费强制执行难题,因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5 09:56:07

修村道强行占地怎么办

最近回复:

1.修村道强行占地违法,可先与占地方协商,指出其行为不合法,要求停侵害、恢复原状并给予补偿。2.协商不成,向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反映,请求调解,他们有义务处理纠纷。3.基层调解无果,收集土地权属、被占情况等证据,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也可起诉要求侵权方担责。维权要合法,避免矛盾激化。

2025-04-04 22:46:22

强制执行保全房产怎样执行

最近回复:

(一)在面临法院强制执行保全房产时,被申请人若认为执行有误,可在查封阶段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二)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要求给出合理的解释和依据。(三)被申请人在拍卖前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避免房产被拍卖带来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025-04-04 14:31:40

拆迁有什么要求,达不成协议强拆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一)拆迁方应严格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拆迁,遵循法定程序,先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再让其搬迁。(二)拆迁实施前要进行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关键内容,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三)若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需要强拆,合法强拆需由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如果遭遇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获赔偿;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强拆违法并主张财产损失赔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025-04-03 08:56:24

强奸罪取得谅解后减刑幅度是多少

最近回复:

(一)犯罪方若想通过取得谅解争取减刑,应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诚恳表达悔意,争取其谅解。(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偿时要结合自身赔偿能力,并尽量满足被害人合理诉求。(三)在整个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025-04-03 01:25:38

强拆过了诉讼时效还会赔偿损失吗

最近回复:

行政诉讼时效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时间范围。要是遇到强拆情况过了诉讼时效,还是有机会拿到赔偿损失的。要是能证实存在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就算过了诉讼时效,也能够依据《国家赔偿法》去要求赔偿。这是因为国家赔偿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需要在两个月内做出是不是赔偿的决定。要是决定赔偿,就会和赔偿请求人针对赔偿的方式、项目以及数额展开协商。要是协商不成,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期限都没有做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满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千万别因为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就放弃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仍然能够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去争取合理的赔偿。比如,员工遇到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自己房屋的情况,即使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只要能证明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需按规定时间作出决定,协商不成或逾期未作决定,员工可依法提起诉讼来争取赔偿。

2025-04-03 01:05:18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能吗

最近回复: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纠纷能申请强制执行。要是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里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来做,另一方就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之后,会采取好多执行措施。像查看、冻结、划拨不履行一方的银行存款,提取、扣留其收入等。不过要注意,执行措施主要是针对财产相关协助义务以及支付抚养费等金钱义务。对于孩子的人身关系,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强制把孩子交给一方抚养,而是通过执行相关财产来保障孩子抚养权益实现,保证抚养方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让孩子能正常生活、学习等。所以说,抚养权纠纷在满足条件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此维护孩子及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按照规定查看其银行账户,若有足够存款,会直接划拨用于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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