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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动犯与行为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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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5645人看过
导读:举动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定义不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同,除此之外,举动犯和行为犯在时间性和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状态上是不一样的,举动犯的话是只要实施犯罪就构成犯罪,而行为犯是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举动犯与行为犯有什么区别

一、举动犯与行为犯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概念不同。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标准不同。

举动犯的既遂以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

3、二者在行为的时间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上不同。

行为犯的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那么应成立未遂。而举动犯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无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例如诬告陷害罪

二、行为犯的管辖部门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在我国,像是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从事一些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都属于主动犯,实施了这个行为就会被定罪量刑,不过,举动犯跟行为犯的区别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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