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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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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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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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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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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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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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4:18:30

企业借贷纠纷该怎么找证据

最近回复:

(一)收集借贷合意证据:准备借款合同、借条、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它们能直接体现借贷关系和约定内容。(二)收集款项交付证据:银行转账就留存转账记录;现金交付则收集收条、在场证人证言等。(三)保留沟通记录:留存双方关于借款事宜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反映借款协商过程。(四)留存还款证据:保留还款转账记录、还款收据等,证明还款情况。(五)查看企业财务账册:从中查找关于该笔借贷的记录作为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企业借贷纠纷中收集的上述证据均在该法条规定的证据范围内。

2025-04-04 18:21:51

企业污水污染鱼塘该赔偿吗

最近回复:

(一)企业若存在污水污染鱼塘的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时,企业不能以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推脱,只要排污行为和鱼塘污染有因果关系就要担责。(二)鱼塘所有者可要求企业赔偿鱼苗死亡、养殖收益减少的直接损失,还有治理污染恢复鱼塘环境的合理费用。(三)当双方就赔偿协商不一致,鱼塘所有者要收集水质检测报告、鱼苗死亡数量及价值证明等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04-04 14:58:21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最近回复:

(一)分公司签订建筑合同,首先要查看是否有总公司授权,有授权才能以自己名义签合同。(二)检查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有执照意味着获总公司经营授权,可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签合同。(三)确认分公司是否取得相应建筑资质,无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可能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025-04-03 01:05:02

企业职工借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最近回复:

企业职工借款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主要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围绕工资、福利、工时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职工借款通常是基于双方的借贷合意,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关键在于争议的核心内容。要是职工因为借款产生纠纷,像借款是否应该归还、利息是如何约定的等,这些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要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然而,如果职工借款和劳动关系联系紧密,例如是以借款的形式来发放工资等,那就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具体的情况需要依据实际的借款情况、用途以及双方的约定等来综合判断,进而准确地界定纠纷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去解决。比如,若员工借款是用于公司业务紧急周转且有相关约定,之后却在还款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就需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来确定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2025-03-31 13:19:28

我国法律认定的成年是多少岁?

最近回复:

18周岁就成年了,但是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2025-03-31 11:22:41

企业法人变更后,公司破产负债,以前的法人有责任吗

最近回复:

您好,具体研判分析案情,

2025-03-31 10:58:33

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初四到初七扣底薪吗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不扣底薪。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初一到初三 ,初四到初七属于调休日。若劳动者正常出勤工作,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能扣底薪。若劳动者这几天未出勤,单位通常也不能随意扣底薪,而是按考勤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结合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核算工资 。

2025-03-29 11:34:59

临时占用土地国家补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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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为您维权!关于您的问题,考虑到您的留言描述不够详细,建议您尽快和我们电话沟通联系,如果方便的话,咱们可以面谈具体细节

2025-03-28 12:15:00

中国人在国外工作,可以在国内买房吗?,想了解:我在国外工作,能在国内买房吗?

最近回复:

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国内购房,通常是可以的,但需遵守当地的限购政策及外汇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能因个人户籍、房产所在城市等因素而异。方便的话,可以现在电话沟通。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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