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非法诈骗组织中的核心头目或对共谋实施的严重诈骗
犯罪行为有
主要责任者;
(2)惯犯或是长时间频繁流动作案并带来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犯;
(3)诈骗参与者涉及到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这导致生产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甚至造成了其他严重
经济损失的情况;
(4)针对救灾、抗险、防洪、优待、救助、医疗等款项物资进行诈骗,并因此产生了严重不良后果的罪犯;
(5)肆意挥霍所骗取的财产,使得这些财产无法归还
受害人的罪犯;
(6)利用诈骗所得的财产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罪犯;
(7)曾经因为诈骗罪而接受过
刑事处罚的罪犯;
(8)由于其行为导致受害
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罪犯;
(9)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
《
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