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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

我们都知道,消费者是享有知情权的,如果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了侵犯,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大家对消费者知情权了解多少呢?律图小编介绍了消费者知情权内容,给大家做一个参考。

2022.04.28 1065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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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概念

在了解消费者知情权受到怎样保护的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先了解清楚消费者知情权概念是什么,毕竟很多人虽然经常听说消费者知情权,但并不能很好的了解这个定义。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念是什么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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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其中具体涉及到公平交易权、自由买卖权等等,还有一种也是大家经常听说的知情权。针对不同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那么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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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赔偿

要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了侵犯行为的话,那么此时侵权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可能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而其中的民事责任里面就有关于赔偿的要求,那么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赔偿是怎样的呢?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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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讲,其拥有的合法权益里面包括了知情权。如果销售者、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究竟这个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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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办法

在具体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随时都有被侵害的可能,因此我国才会不断的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而言,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办法有哪些呢?

(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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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律图绵阳

律图绵阳律师 最近回复: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我想问一下使用权房一般情况可以转让吗

律图淮安

律图淮安律师 最近回复: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第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第 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第 三、产权不明晰的 第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第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第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第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第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第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请问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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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果洛律师 最近回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咨询一下什么情况判处死刑死刑证据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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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而“严谨错杀”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司法适用也大量增加。为此,我们需要对死刑的刑事政策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对死刑加以严格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应当指出,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在刑法分则对适用死刑条件往往加以具体规定,例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特别严重等。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应当同样遵守上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条件。 二、死刑证据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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