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业主还要乖乖给他们交钱吗,他们不管,今天收到他们的律师函,我自己修好后一年没有交物业费?
[律师回复]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1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的维修资金。
意思是说:您的房屋的房顶是业主共同共有。如果想要物业给维修,需要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动用维修资金给予维修。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没有权力用维修资金给您维修房屋。这个维修屋顶与您纳交物业费是两件事,而且是没有关联的两件事。维修资金是专款专用的。所以,物业费您还得交。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和物业协商,仅就您自费维修屋顶的事实减免部分当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