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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股东和企业员工借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时候,如果是向股东和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利息支出是按照关联企业的做法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2009.12.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滞纳金只包括税收滞纳金,因此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如果滞纳金不属于因未按期交纳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则不属于税收滞纳金。2、除列举的项目之外,其他费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都可以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滞报金并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因此可以扣除。3、缓税利息也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如果因政策调整而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与税收滞纳金还是存在差别,如果海关不将其定性为税收滞纳金,应该也是可以扣除的。
专业解答企业向个人集资,其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否则视为违法。出资者若预先扣除利息,需按实际借款额偿还,并以所得利息计税。双方应签订规范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条款,以保障各自权益。
专业解答对于企业股东的学费来说,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所花费的学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5%,如果超出了2.5%,超出的部分,要在纳税年度结转之后扣除。
专业解答企业向股东借款的这种行为根本就不需要交个税,借钱不是应税行为,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这些利润才需要向国家交税,而且公司法其实也允许公司向股东借钱。公司向股东借的这笔钱跟股东的个人身份是无关的,也要依法签借款合同。
律师解析 可以扣除。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企业在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律师解析 可以的,企业的贷款利息,只要有相关的借款合同,其利率在正常范围内,且款项是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借款利息计算如下: 1、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 2、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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