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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杀人犯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要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民事赔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减轻或从轻处罚。 2、如果杀人犯是成年人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亲属没有法定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可以替自愿主动帮其承担民事赔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减轻或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只是原则性规定, 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 (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对于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但在现实中,超期羁押贻害甚重,超期羁押的弊端可见一斑,久押不决不仅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侵犯了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 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律师建议: 超期羁押不管是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导致死亡,它本身就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 因为一个人被长期地关押在看守所中,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自由受到剥夺,心灵的孤独和恐惧自不待言,也就是说,超期羁押本身即是一种“恶”,超期羁押事实的存在本身也就表明了被羁押者遭到了损害。 所以,只要有超期羁押,也就意味着损害的产生。 有损害应当有救济,有损害也就应有赔偿。 既然刑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理应进行相应的补救。 而对被超期羁押者全面进行国家赔偿,即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此外,国家赔偿中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事故损害的职工对于赔偿问题,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的赔偿请求就只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了。 工伤赔偿标准分为3类情况处理: 一类: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主要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类: 造成伤残的赔偿 主要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类: 造成死亡的赔偿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欧阳律师建议: 安全生产是企业第一生产力,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核心竞争力。
按照人生损害赔偿标准。 (1)、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赔偿,积极的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对于减轻刑罚具有一定作用。 即使不赔偿的,在审理中被害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判决被告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因此,判刑并不能折抵掉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需要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