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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人可以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后,被拆迁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拆迁人赔偿损失。
反悔是比较口语化的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才能重新签订。 而不会因主观上反悔、不想签订而归于无效或需重新签订。 重新签订的情形主要有: 1、与房屋拆迁有关批准文件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如果政府审批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选定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拆迁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问题。 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补偿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签定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除非存在上述情况,才可以重新签订。
即便是违章建筑,也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拆除。 那么,违章建筑的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第一,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第二,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的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且调查人员在执法时需要主动出示证件。 第三,决定程序。 首先是告知事实理由,并听取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次是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 第四,送达程序。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房屋的拆除来讲,是比较严重的处罚,是可以申请听证的。 而且如果对于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来救济。
家庭内部协议,只要不违法,是自愿签署的,会受到法律保护。 所受法律保护的方式,体现在诉讼中。 一般的常见情况是,签署家庭内部协议,又有人反悔,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把家庭内部协议作为重要的判案依据。 法院一般认为,家庭内部协议体现了家庭成员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法,多数会予以支持。
有权利分配。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同住人是有权利分得拆迁补偿款的。
山体滑坡房屋搬迁需填写要申请。 因为地质灾害造成的房屋拆迁,直接到乡建办去办理填写村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书。
房屋拆迁冻结是指对拆迁房产评估期内不能进行出售、更名、变更房产面积以及人口迁入该房产所在户口等行为的制止措施。 拆迁冻结属于政府行为,一般只冻结迁入,很少冻结迁出,待到拆迁结束即可恢复正常。
拆子房屋是属于父母的,拆迁款项所得也应当由父母获得,子女没有权利对拆迁房进行处理,跟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房子应都归于被拆迁人的名下,子女不属于被拆迁人,所以子女不能对拆迁房进行分割。
拆迁期限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