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其中一方与家庭失联达到或超过两年时间,此时可供选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途径:
(1)通过向法院递交申请来宣告对方成为失踪者或者是死亡。
当夫妻一方离家出走,长久未和家庭取得联系,亦未能履行相应的家庭责任,刻意违反婚姻义务时,另一方及其家人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离家出走者失踪(即失联至少达到两年)或是死亡(即失联至少达到四年以上)。
在此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是否宣布申请人为失踪或死亡。
而在宣告生效的当日,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将自此宣告之日起解除了。
(2)无须经过宣告程序,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即可。
在夫妻一方失联不到两年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视之为:
由于其中一方私自离开家庭并长期未与之保持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道德准则,从而导致了夫妻感情的严重破裂。
这时,则可以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之因素”的规定,向被告最近生活过的地方或者曾工作的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