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在尚未领取离婚证之时想要更改离婚协议内容,可携带以下证件至当地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经过修改且符合规定的新版离婚协议。
其次,夫妻双方都希望离婚时,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这份协议中应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
协议离婚大约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来完成整个流程;
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需在30天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给予离婚证。
若超过该期限仍未能获取离婚证,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若选择起诉离婚,需有合法的证据和材料支持,并且确认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法院方能予以受理。
起诉所需材料包括: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夫妻有效结婚证,原告身份证件及户口本。
对于非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者,还需提供之前法院针对离婚案件做出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