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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回复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有哪些
目前我国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形成了以施工企业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直接负责的责任主体规范体系。 在国家法律层面,《建筑法》第4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在行政法规层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风险提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不具备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可以成为联合体成员吗
不具有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仍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理由如下: (一)按照联合体专业分工确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资格条件,而是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否则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通过该规定可见,如果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成员不承担相同工作的,那么联合体一方的其他资质不应影响到对联合体整体及其他成员方资质的认定。因此不具有任何资质的设备采购方依据其联合体分工完成其采购工作,并不违背现有对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也就不会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二)有利于提示联合体的合同履行能力,加大联合体对工程总承包发包方的履约保障。 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及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联合体之间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通过资源与专业优势的整合,最终实现互利互惠共赢的终极目标。而在国家现有资质强制管制模式下,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前提下,增加无资质的采购单位作为联合体,并由联合体对合同的履行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提升了联合体的履约能力,也加大了联合体对发包方履约保障。 风险提示:虽然如此,但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仍需注意,没有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不得实际从事需要资质的工程设计或施工工作,低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相关工作。...
14年的时候,我们在一个小县城工地做建筑,当时我老公和一群民工包做铁工?
您好,请问是否有签订相关协议?开发商和承包商现在是否还存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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