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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牌挡住店面门,可通过以下途径尝试解决: 与公交运营部门沟通 - 主动联系说明情况:找到当地公交运营公司的联系方式,一般可通过网络搜索、当地政府交通部门网站获取。主动与公交运营部门相关科室(如规划建设部门或客服部门)沟通,向他们详细说明公交站牌设置给店面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比如客流量因站牌遮挡而减少、顾客进店不便等情况。同时,提供一些能证明影响的照片、视频或相关经营数据,增强说服力。 - 提出合理迁移建议:在沟通时,不能仅仅抱怨,还应提出合理的站牌迁移建议。例如,结合周边道路情况和人流走向,指出附近某个既不影响公交服务功能,又能减少对店面遮挡的合适位置。建议要基于对周边环境的充分考察,具有可行性。 向城市规划或市政管理部门反映 - 提交书面材料:若与公交运营部门沟通效果不佳,可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反映。准备一份详细的书面材料,阐述公交站牌遮挡店面的现状、对经营造成的损失以及期望的解决方案,如希望重新规划站牌位置。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店面前后因站牌遮挡导致客流量变化的监控视频截图、经营收入对比数据等。 - 借助12345热线: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反馈。清晰准确地说明公交站牌所在位置、遮挡店面情况以及已与公交运营部门沟通但未解决的情况。12345热线会将问题转交给相关责任部门,并跟进处理进度,督促其尽快解决。 联合周边商家共同争取 - 形成统一诉求:与周边同样受公交站牌影响的商家联合起来,共同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联合行动能形成更大的影响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组织商家一起商讨,形成统一的诉求和解决方案,如共同要求重新规划公交站点布局,同时明确各商家在争取过程中的分工。 - 推选代表沟通:从联合的商家中推选几位有沟通能力、责任心强的代表,与公交运营部门、城市规划或市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代表们在沟通时,要全面、准确地表达商家们的共同诉求,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谨慎选择) - 咨询律师: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公交站牌设置是否侵犯了店面的相邻权等合法权益。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 提起诉讼(必要时):若律师认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过程可能较为复杂、耗时,且需要一定的费用和精力。在提起诉讼前,要充分评估诉讼风险和可能的结果,确保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以下为你介绍工伤赔偿的关键要点: 认定工伤 认定情形: - 典型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例如,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时被掉落的砖块砸伤,属于典型工伤情形。 -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如医生在工作时突发心脏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离世,可视同工伤。 认定流程: - 申请: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 受理与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必要时,可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 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时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病情稳定,医疗终结后即可申请。例如,骨折患者在骨折愈合,医生认为病情稳定,无需进一步治疗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机构与流程: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目前我国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赔偿项目与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在规定范围内由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一般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工伤职工因伤需要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其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基金支付。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一些地区,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某些地区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若用人单位拒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在中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未领证”)但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属于非婚同居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与婚姻关系不同。以下是法律分析和建议,供参考: ? 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编保护 双方未领结婚证,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需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 - 孩子的户口、继承权等不受父母是否结婚影响。 ? 二、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权归属 - 若双方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考虑经济能力、抚养意愿、子女年龄等)。 - 2岁以下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8岁以上需征求子女意愿。 抚养费承担 - 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按月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收入的20%-30%),或通过协商一次性支付。 - 若一方拒绝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探视权 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具体方式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 三、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原则 -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或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举证(如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 - 若无明确约定,法院可能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处理(需结合证据)。 债务问题 - 个人债务自行承担,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 ? 四、家庭矛盾的应对建议 法律层面 - 优先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权利义务,避免长期纠纷。 - 保留证据:保存孩子的出生证明、共同生活开销凭证、财产出资记录等。 家庭关系层面 - 与家人坦诚沟通:说明现实情况(如感情破裂、未来规划),争取理解。 - 借助第三方调解:可邀请亲友、居委会或专业调解员介入,缓和矛盾。 心理支持 - 关注自身与孩子心理健康:长期家庭矛盾可能对孩子成长造成负面影响,必要时寻求心理咨询。 - 明确自我需求:权衡家庭压力与个人幸福,做出理性选择。 ? 五、操作步骤 协商解决 - 与对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 - 协商一致后,可向法院申请《调解书》确认效力。 诉讼解决 - 若协商不成,向被告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案由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或“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 需提交证据:亲子鉴定报告、财产证明、共同生活证据等。 后续安排 - 处理好孩子户口、入学等问题(需父母配合提供材料)。 - 调整与对方及家人的相处模式,减少冲突。 ? 六、法律与社会支持资源 法律援助 - 拨打 12348 全国法律援助热线,或向当地司法局申请免费法律咨询。 - 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提供调解帮助。 心理援助 - 全国心理援助热线:(24小时)。 - 社区心理咨询服务(部分城市免费提供)。 ? 总结 未领证生育子女的分手问题需法律与情感双重解决。核心是保障孩子权益、明确财产归属、减少家庭冲突。建议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关注自身与孩子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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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另外,各省有更为具体的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如遇到此类情形,建议将具体的情况向律师咨询,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时6个月,如能够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即另一方有如下情形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如果没有上述证据,法院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能。
因此丢失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丢失补领。办理丢失补领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身份证丢失到所在地派出所补办,在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或到派出所开具挂失证明,是预防有人利用居民原身份证进行非法活动时,以上两种证明作脱罪的证据。
申领生育津贴待遇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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