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5万律师在线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百科 >诉讼仲裁百科>办案流程百科 > 管制
管制

管制

管制作为我国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常的广泛,说到管制,大家对其了解多少呢?律图小编介绍了管制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07.08 396154人阅读
1

管制是什么意思

管制是一种刑事量刑种类,也可以说成是最轻的一种刑事处罚。法律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讲,他们并不是很清楚管制是什么意思,而具体又有哪些特征。

一、管制是什么意思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管制与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

查看全文 >>
2

管制的特点

管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五大主刑之一,同时也是一种自由刑,但其强度是最轻的。对于一些犯罪,法律明确规定是要处管制的。现实中,了解清楚管制的特点就是很重要的内容。

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得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 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 管制的判决归人民法院,管制的执行归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判决权和执行权。

......

查看全文 >>
3

管制的对象

像拘役一般是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刑事处罚当中的管制,是一种强度比拘役还小的处罚,那么大家知道管制刑罚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吗?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查看全文 >>
4

管制的期限

管制属于我国刑事处罚当中的主刑之一,是一种短期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就是说管制是由期限限制的。那么管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一、管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二、管制如何执行

......

查看全文 >>
5

管制的执行方式

法律是非常的公正公平的,大罪必当严格的执行处罚,而对于犯罪的金额或者是社会的伤害性都非常的小,并且本人也是非常的积极认错并接受处罚,那么法律上还有一种处罚方式叫做管制,不用去监狱服刑,只需要在原生活区域就可以,那么为大家讲解一下管制的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

查看全文 >>
6

管制的执行机关

对于罪行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判处管制刑罚,也就是该罪犯的一切活动都会被有关部门监督,在接受管制期间需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不予关押。那大家清楚管制的执行机关该是谁吗?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

查看全文 >>

管制相关百科

  • 贪污罪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2022.07.22 344646人阅读
  • 渎职罪

    渎职罪

    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构成要件,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量刑…

    2022.07.22 419929人阅读
  • 辩护词

    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

    2022.07.21 311861人阅读

管制相关咨询

你好请问一下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是怎样样的

律图娄底

律图娄底律师 最近回复: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针对离婚调解书分房产可以强制执行房产过户吗

律图湖北

律图湖北律师 最近回复:

原告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处理结案。就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处理,该案民事调解书载明:“A房归原告乐某所有B房归被告顾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将上述A房过户给她顾某也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将上述B房过户给他。对乐某和顾某的执行申请是否可以受理。

问一下离婚诉讼哪里有管辖权

律图盐城

律图盐城律师 最近回复: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一下答辩当天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吗

律图山东

律图山东律师 最近回复:

答辩当天一般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该是在提交答辩状的时候提出的。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请问破产抵销权具体有哪些限制

律图渝北区

律图渝北区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权抵消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一、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 二、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惠性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四、其他抵销限制 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所负债务抵销。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力的债务相互抵销。破产债权人因侵权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