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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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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上述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还应注意的是,本罪行为的对象在于生产、贮存、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器设备,而不是易燃易爆物品本身。如果行为人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爆炸、火灾后果的,则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这时的爆炸、火灾发生自然会使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但这种破坏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所导致,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乃是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破坏的直接原因。如果行为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致使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则应以本罪论处。这时的破坏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所致并由此成为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原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一旦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为正在使用中,那么就要时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如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拆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比如维修工在值班时间发现煤气管道破损,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存在而不予维修,任其发生燃烧、爆炸,危害公共安全。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只要其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构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件、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方法等各方面加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次要零部件,不足以发生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宜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其他犯罪论处。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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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

    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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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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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

    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认定构成此罪,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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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各级公、检、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堵塞收赃、销赃渠道,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加强侦查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此类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同时要通过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深挖犯罪团伙。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止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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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22:23:56

破产欠了几十亿怎么办

最近回复:

(一)企业自身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积极配合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开展工作,如实提供企业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二)管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清查和评估企业资产,制定合理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保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三)债权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申报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若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债权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对于股东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况,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值分配。

2025-04-04 14:20:01

破产无法还钱会坐牢吗

最近回复:

(一)企业破产按破产法进行清算,企业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个人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可走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这是正常合法途径,要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流程。(二)避免虚假破产行为,不要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三)破产过程中杜绝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产。(四)严格执行法院有关破产的判决、裁定,不能拒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5-04-03 17:31:25

地产公司破产债务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一)申请破产:地产公司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书、公司财务状况说明等。(二)接管公司:法院受理申请后,管理人要尽快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全面掌握公司情况。(三)财产处理:管理人需认真清理公司财产,准确调查其状况并编制报告,之后合理变价财产。(四)方案制定与执行: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积极参与会议表达意见,方案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及时执行。(五)债务清偿:严格按照先后顺序清偿债务,若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值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值分配。

2025-03-31 13:43:44

小孩在路边玩,不小心给别人放在路边的纱窗弄坏,现在人家要求赔偿

最近回复:

你好,双方协商解决.

2025-03-31 11:22:41

企业法人变更后,公司破产负债,以前的法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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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研判分析案情,

2025-03-30 12:46:35

长兴二手房买卖税费,想了解长兴二手房交易有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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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方便可以直接电话沟通s

2025-03-30 12:42:39

基本农田被强占,用作建设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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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为您维权!关于您的问题,考虑到您的留言描述不够详细,建议您尽快和我们电话沟通联系,如果方便的话,咱们可以面谈具体细节

2025-03-30 12:38:19

你好,兑换赌资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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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说一下,公安立案了吗?

2025-03-30 12:24:25

高速上前方货车停,坏快速车道上,导致后货车追尾,前方货车也没有在其后方摆警示牌,责任怎样划分?

最近回复:

对方可能存在主要责任,后车可能次要责任,还要根据车速,车道等现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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