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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 什么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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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所谓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颁行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国家安全法等。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采用条例、办法、规则、决议、规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公民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实施的活动,即法的适用或称执法、司法活动,又包括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使得其得已实现,即法的遵守。

    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俏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所谓利用,是指依靠、凭借会道门、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如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称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动他人寻求极乐或者逃避现实等。

    所谓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活动,则主要是指:传播封建迷信,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制造、散布”人类将遭受大劫”、”地球即将毁灭”等谣言,制造混乱,抗拒、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从事诸如”升天”、”寻主”等迷信宗教活动,鼓动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逃避现实,消极处世,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等待。

    所谓会道门,是会门、道门等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包括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大刀会、哥老会、青红帮等反动封建迷信组织。

    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在我国,目前已出现了诸如天父的女儿、门徒会、灵教、灵仙真佛字等邪教组织。所谓迷信则是指会道门、邪教组织外的非组织的迷信活动,如占卜、算命、测字、祈雨、讨圣水、做道场、烧香拜佛、治病驱邪、看阴阳风水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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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实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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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标准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本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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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 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 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 被有关部门取缔, 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 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 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 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 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 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 语、报纸 300 份以上,书刊 100 册以上,光盘 100 张以上,录音、录像带 100 盒以上的;

    (2)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 DVD、VCD、CD 母盘的;

    (3)利用互联网制 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 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情节严重的。根据该解释第 13 条的规定,这里的“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 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 的物品。所谓“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 印等行为。所谓“传播”,是指散发、张帖、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 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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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 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 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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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03:12:12

借款合同违约金利息能不能共存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借款合同里违约金和利息能够共存。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出借人有多种主张方式,既可以单独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能一并主张。(2)不过,一并主张时,违约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超出此上限,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出借人若想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务必保证两者相加未超过法定上限,不然无法获得法院全部支持。(4)借款人若遇到过高的违约金和利息主张,可依法请求调整。提醒: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要准确计算,避免超出法定上限;借款人面对过高费用可积极依法维权,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8 20:26:53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怎么打官司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确定适格原被告是关键一步。公司作为利益受损方通常为原告,但当公司不积极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能代位诉讼,保障公司权益。而被告是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主体。(2)证据收集至关重要。需收集证明被告损害行为的证据,如不当交易合同、违规操作记录等,以及公司损失的证据,像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为胜诉奠定基础。(3)书写起诉状要准确清晰。要明确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并详细阐述事实与理由。(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一般是公司住所地法院。立案后按法院通知参加庭审,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5)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案件结果。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8 03:32:45

施工合同因单方违约责任有哪些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继续履行责任确保了合同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即使违约方出现进度问题,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施工,维持合同的正常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是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方式。当工程不符合标准时,违约方通过修理、返工或改建等手段,让工程达标,保障工程质量。(3)赔偿损失体现了对受损方的经济补偿。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有一定的预见范围限制。(4)支付违约金是一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若违约金不合理,当事人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利益。提醒: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遇到违约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如违约金不合理可请求调整,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7 13:18:57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么

最近回复:

1.建筑企业分公司通常可直接签施工合同,但有条件。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责任由总公司担。2.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经营资格,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能签合同。签施工合同时,分公司要有总公司明确授权且自身有资质,才能以自己名义签。3.分公司没获授权或超范围签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总公司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分公司担责。签合同时,相对方要审查分公司授权和资质,降低风险。

2025-04-06 20:57:50

买卖合同利息是否有诉讼时效

最近回复:

1.买卖合同利息受诉讼时效限制,通常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比如合同规定付款日,付款方没付款还产生利息,债权人知道权益受损,就从这天开始算时效。2.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特殊情况法院会依申请决定是否延长。3.债权人要在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像书面催款、起诉能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2025-04-04 04:50:38

工地欠款可以索要利息吗

最近回复:

(一)利息计付标准若工地欠款,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按约定来;没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利息。(二)利息起算时间要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利息。付款时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没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算;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三)维权方式收集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先和对方协商利息支付,协商不成去起诉维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25-04-03 07:39:16

父亲借了儿子的钱不还儿子有权利要回吗

最近回复:

(一)儿子要证明借款事实,需保留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和金额的证据。(二)若父亲拒绝偿还借款,儿子先尝试与父亲友好协商,以解决还款问题。(三)协商不成,儿子凭借保留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四)若判决生效后父亲仍不还钱,儿子可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所以儿子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父亲偿还借款。

2025-04-02 19:41:30

剧组拖欠工资由谁承担赔偿金

最近回复:

如果剧组拖欠工资,首先要明确剧组是否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要是剧组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那么就由该剧组承担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要是逾期不支付,就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要是剧组是个人挂靠影视公司等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那就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其中包括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等。当遇到剧组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尝试与剧组进行协商。要是协商不成,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不能任由剧组拖欠工资而不管,要通过合法途径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报酬。在整个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采取行动,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5-04-02 10:27:32

合伙个体户怎么保障权利

最近回复:

1.合伙个体户保障权利需多方面着手。签订完善合伙协议是基础,明确各合伙人出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等内容,约定好入伙、退伙条件和程序,为解决后面纠纷提供依据。2.合伙事务执行时,合伙人享有平等执行权,重大事项需全体一致同意,且有权查阅财务资料,了解经营和财务状况,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债务承担方面,明确按份或连带方式,超出份额承担债务的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保障公平合理。4.若有合伙人侵害他人权利,受侵害方可依协议和法律要求赔偿、退伙等。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建议合伙个体户重视合伙协议签订,在事务执行中严格按约定和法律办事,遇到问题及时沟通,无法解决则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04-01 08:10:00

离婚没做析产那么所有权利归属

最近回复:

离婚未析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1. 婚姻存续期,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离婚后未析产财产易生归属争议。2.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会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3. 后续处理可协商达成析产协议确定份额,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方式。总之,未析产会使财产权利不确定,需及时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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