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民朋友们遇到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他们有权前往当地乡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和求决;
然而,如果乡镇政府对此事未能给出恰当的回应,当事人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诉,由接受申诉请求的机构对争议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展开预先调停工作。
若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予以最终裁定。
对于裁定结果,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