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与政策框架,我们将逐步探索并改革、以期完善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产权制度。
对于那些选择进入城市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民众,将鼓励他们自愿地选择退出或出让自家的宅基地。
然而,在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仍为“一户一宅”。
若该地区的人均耕地资源相对稀缺,但同时三产服务业发展颇为成熟繁荣,那么有可能不再对个体农户进行独立且分散化的宅基地分配,而改为通过在村镇范围内兴建集中式的农村公寓及住宅小区,从而达到“一户一宅”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当国家需要征收土地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批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