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房地产而言,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除非相关遗嘱当中明确指出仅其中一位配偶有权继承财产且该房产由其单独享有。
另外值得提及的是,自202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针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具体内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各项财产,均被视为共有的财产,应为双方共享;
但除非存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此种财产将不受夫妻共有之约束”。
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获取的5类法定财产及各自归属情况。
具体如下:
(1)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和投资方面所获取的收益;
(3)知识产权方面所产生的利益;
(4)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取的财产状况,但须符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类型。
需要额外强调的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指定由某一方继承或享有的财产予以了界定,明确这些财产应为该方个人所属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