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具有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的主观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暂无相关数据!

    查看详细>>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上述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查看详细>>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5-03-24 06:03:11

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形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一)当遇到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先查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相关约定。要是有清楚明确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问题。(二)要是没有约定,而此时出卖人交付的东西不符合质量要求,那就属于违约了。买受人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像修理、重新制作、更换、退货、降低价款等违约责任。要是因为这个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买受人还能解除合同。(三)买受人发现或应该发现瑕疵后,要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出卖人。要是没及时通知,就会被当作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不过,如果出卖人本来就知道或应该知道有瑕疵,那就不受这个限制,出卖人得承担相应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3-24 02:14:56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量刑标准是啥

最近回复:

(一)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首先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相关情况,争取从轻处理。(二)主动采取措施,比如召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尽可能降低危害后果。(三)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证据和实际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有力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25-03-24 02:08:41

欠债官司胜诉后多久申请强制执行

最近回复:

(一)密切关注对方履行情况,一旦履行期届满对方未履行,马上准备申请强制执行相关事宜。(二)仔细确认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方式。若是分期履行,按每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算申请执行期间;若是一次性履行,从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若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日起算。(三)提前梳理和准备好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材料,如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5-03-23 20:32:48

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按金额如何量刑

最近回复: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并非仅依据金额,但销售金额与量刑存在关联。若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此类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司法实践里,销售金额可作为判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参考,像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等情况会影响量刑。解决措施与建议:1.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把控原料采购和生产流程,杜绝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流入。2.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抽检力度。3.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全面综合考量各种情节,确保量刑公平合理。

2025-03-23 16:21:19

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未造成损失如何量刑

最近回复:

要是故意放火烧别人的东西,就算没把东西真给烧坏,那也有可能会被定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了,这种情况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不然就是罚点钱。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可就得蹲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大牢了。那啥叫“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像多次去放火了,放火的手段特别恶劣,放完火之后还造成了超级严重的后果之类的情况,都算情节严重。就算烧的东西本身价值没那么高,但是因为它有潜在的危险啥的因素,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到底要判多重可不是随随便便的,得综合考虑好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说放火的动机是啥,用的是什么样的放火手段,还有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大小等等。要是有一些能让量刑变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比如主动自首了,或者有立功表现之类的,那量刑就可能会有所调整了,不会就这么死板地按照规定来判。

2025-03-23 16:07:06

我本人有尿毒症,结婚5年了,现在男方要求离婚,民政局会办理吗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情况说一下

2025-03-23 15:50:20

开设赌场判管制吗?

最近回复:

有刑事案件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律师

2025-03-23 15:50:15

外地临时牌照上海限制,想了解:我外地临时牌照在上海怎么限行?

最近回复:

外地临时牌照车辆在上海限行规则与外地正式牌照完全一致

2025-03-23 14:09:55

是否有法律时效限制我追讨欠款?

最近回复:

是的,不过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只要你去催他还款,对方答应要还,你就可以中断了,然后起诉法院也是支持的。

2025-03-23 11:25:19

我是网约车,发生了事故,对方主责,可以向对方要停运损失费吗

最近回复:

营运车一般都可以主张此费用,但需要提供证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