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允许的,但前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单独适用罚金作为附加刑种;
第二,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只要他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可使用此项刑事权力;
第三,如果已经被司法机关拘留之人,其身体状况较为糟糕,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孕妇或者哺乳期内的妇女,若法律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仍然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也可以这样做;
最后,如果案件的审理期限已满,但是案件还未处理完结,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司法机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