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什么是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查看详细>>
  •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查看详细>>
  • 过失损毁文物罪认定

    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主观状态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属于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毁文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毁的结果发生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毁文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毁结果的行为。如在进行基建工程时,没有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及珍贵文物的破坏等。

    二是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损毁非常重要的保护文物,使其无法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的情形。过失损毁文物,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查看详细>>
  •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量刑标准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查看详细>>
  • 过失损毁文物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诉。

    查看详细>>
  • 过失损毁文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5-08-09 13:00:47

如何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主体特定:该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意味着只有这类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能触犯此罪。(2)主观过失: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实施相关行为,就会构成其他犯罪,此罪排除故意情形。(3)客体明确: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这体现了对国有资产及市场环境的保护。(4)客观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不审查对方资格、资信等;被诈骗要求对方行为构成诈骗犯罪;重大损失通常指大量财物被骗无法追回等情况。提醒: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应严格履行职责,谨慎审查,避免因过失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而触犯此罪,案情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8-08 04:03:18

故意毁坏财物3万元左右如何处罚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依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财物3万元左右已满足该罪追诉标准。(2)犯此罪且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司法实践里3万元左右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3)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情节,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若是累犯等情节则可能从重处罚。提醒:若涉及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不同情况量刑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

2025-08-08 00:43:08

盗窃财物超过60万已退赃刑期是多久

最近回复:

(一)犯罪嫌疑人若盗窃财物超过60万,应积极主动退赃,以此展现悔罪态度,争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罚。(二)在退赃基础上,若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有助于进一步从轻量刑。(三)尝试获得被害人谅解,比如与被害人沟通协商、给予一定补偿等,让司法机关看到积极弥补损失的诚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08-07 22:17:28

盗窃财物7万元已退赃怎么判刑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盗窃财物7万元通常被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据法律规定,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罪嫌疑人退赃这一行为很关键,它属于从轻处罚情节。退赃体现了嫌疑人的悔罪态度,还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法院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理。(3)最终量刑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像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是否是初犯、偶犯,以及盗窃的手段、地点、次数等都会影响量刑。若存在自首、立功情节,从轻幅度会更大,甚至可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提醒:若涉及盗窃案件,具体量刑受多因素影响,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07 05:17:06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8万元会判什么刑

最近回复:

1.聚众哄抢罪是指多人一起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若哄抢财物达8万元,通常算数额较大。2.对于此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要担刑责。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法院量刑时,会结合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综合考量。

2025-08-06 06:52:49

抢劫公私财物达到22万元如何处罚

最近回复:

1.抢劫公私财物22万元属抢劫数额巨大,依刑法规定,一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不过实际量刑并非仅依据数额判定。2.实践中,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犯罪情节、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都会影响最终量刑。例如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会偏重。3.若犯罪者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能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量刑。反之,若有从重情节,量刑可能接近无期徒刑。4.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全面审查各种情节,确保量刑公正合理。同时,对于犯罪者,应鼓励其积极自首、立功,争取从轻处罚。

2025-08-06 03:46:45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2万判几年

最近回复:

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达2万,算数额较大。按刑法,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要交罚金。2.司法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参与度、退赃情况等。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可能从轻;是累犯等情况,可能从重。

2025-08-06 03:22:49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达到7000元判多久

最近回复:

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达7000元,就到了数额较大标准。按刑法,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得交罚金。2.司法实践里,哄抢7000元且无其他加重情节,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量刑,会结合退赃、认罪认罚等定刑期。3.一般参与者通常不构成犯罪,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5-08-05 18:33:24

抢劫公私财物达到95万元从犯如何处罚

最近回复:

结论:抢劫公私财物95万元属抢劫数额巨大,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由法院结合全案判定。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于抢劫案件中的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会综合考虑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来量刑,例如其参与程度、是否实施暴力行为、在犯罪中的分工等。如果从犯仅负责望风等辅助行为,且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后果,可能会在十年以下量刑;但要是虽为从犯,却在犯罪中积极参与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等严重后果,仍可能在十年以上量刑。由于具体量刑需结合全案情况由法院判定,所以若遇到涉及抢劫犯罪量刑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8-05 05:39:42

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累犯如何处罚

最近回复:

结论: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属数额巨大,若行为人是累犯,法院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结合具体情节从重判处刑罚并科以罚金,最终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累犯因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规定期限内又犯罪,需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在抢夺10万元的案件里,若行为人构成累犯,法院会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具体情节,如犯罪手段、是否退赃退赔等对其从重处罚。这意味着累犯面临更重的刑罚。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