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什么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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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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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认定

    认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键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从行为的侵害对象来看。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书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分为三个等级,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经国家文物部门依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也属于珍贵文物。

    另外,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因此,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三级文物以及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就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损毁它们自然不成立本罪。

    其次,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损毁,希望或者放任文物被损毁的结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不知所损毁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时,不成立本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样态等方面综合判断,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损毁,希望或者放任文物被损毁的结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不知所损毁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时,不成立本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样态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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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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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立案标准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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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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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6:03:48

民法典中判决债务人如何以抵押物清理债务

最近回复:

1.按民法典,债务人不还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商,用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他们可撤销。3.双方未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抵押权人可让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要参照市场价。4.抵押财产处理后,价款超债权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还。

2025-04-05 03:22:51

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定损吗

最近回复:

(一)双方对车辆或财物损失金额无争议时,受损方准备好维修发票等损失证明,无需进行定损,法院会根据这些证明认定赔偿数额。(二)双方对损失金额存在争议时,要及时进行定损。可以通过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定损,也能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鉴定,凭借定损报告确定损失具体数额,辅助法院公平判决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025-04-03 18:58:29

离婚证可以撕毁么

最近回复:

(一)若有留存条件,尽量保留离婚证,避免后面特定事务需要时造成不便。(二)若不小心损毁离婚证且后面需使用,及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025-04-03 04:27:35

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最近回复: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直接损失是因侵权行为直接致使的财产减少或损毁,比如财物损坏后的修复费用。间接损失常见的是因侵权造成的可得利益丧失,像经营活动中本应获得的利润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得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确定赔偿范围要遵循因果关系原则,就是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得有直接因果联系。并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及具体数额。不同类型侵权案件,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计算有差异,得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精准确定。比如在一些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除了上述常见赔偿项目,还可能涉及产品召回费用等。所以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准确界定赔偿范围,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04-03 01:25:38

强拆过了诉讼时效还会赔偿损失吗

最近回复:

行政诉讼时效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时间范围。要是遇到强拆情况过了诉讼时效,还是有机会拿到赔偿损失的。要是能证实存在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就算过了诉讼时效,也能够依据《国家赔偿法》去要求赔偿。这是因为国家赔偿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需要在两个月内做出是不是赔偿的决定。要是决定赔偿,就会和赔偿请求人针对赔偿的方式、项目以及数额展开协商。要是协商不成,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期限都没有做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满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千万别因为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就放弃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仍然能够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去争取合理的赔偿。比如,员工遇到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自己房屋的情况,即使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只要能证明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需按规定时间作出决定,协商不成或逾期未作决定,员工可依法提起诉讼来争取赔偿。

2025-04-02 18:07:08

非法拘禁时隔一年只有人证没有物证怎么算

最近回复:

在非法拘禁罪里,就算只有证人证言也就是人证,没有物证,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被定罪的可能性。人证要是能够相互印证,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把非法拘禁行为的存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这些关键要素都证明清楚,那它是具备证明力的。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只要借助人证等能够证实确实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达到了一定时间或者造成了一定后果,就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就好比有多名证人都一致表明,在某段时间内,被害人被限制在了特定场所,没办法自由进出,行为人还实施了看管之类的行为,就算没有物证,也能够依据这些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起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最终到底定不定罪,是由法院依据全案证据依照法律来进行裁判的。这是因为法院要全面审查各种证据,权衡各方面因素,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平。

2025-04-02 12:45:29

女方出轨可以要求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吗

最近回复:

1.女方出轨男方不一定能获精神损失费赔偿。法律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2.若女方只是偶尔出轨,未达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程度,法院通常不支持男方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比如只是一时冲动的出轨行为。3.若女方出轨符合与他人同居等法定重大过错情形,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会综合过错程度、造成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定。比如女方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建议男方在遭遇女方出轨时,先收集女方出轨的相关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法定重大过错情形,再决定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5-04-01 08:59:57

卖假文创产品有什么后果

最近回复:

售卖假文创产品后果多样。- 民事方面:购买者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卖家承担退一赔三、赔偿损失等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行政层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规,查处售卖假文创产品行为,责令停售,没收产品并罚款。- 刑事领域:若售卖金额达标准或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4-01 00:42:34

三轮车全责没钱赔怎么办,小车没车损险

最近回复:

1. 小车车主若遇三轮车全责却没钱赔的情况,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此基金能垫付受害方抢救费用等,缓解小车车主经济负担。2. 向法院起诉是可行办法。凭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证据,小车车主可让三轮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可通过强制执行让三轮车车主履行义务。3. 小车车主应了解三轮车车主财产情况。若发现其有可执行财产,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以保障自身能获得赔偿款。4. 小车未购车损险,自身车辆损失需自行承担,但因三轮车全责造成的损失,可向三轮车车主索赔。

2025-03-31 13:21:55

小区住宅着火了小区没有物业而且消防栓没有水损失惨重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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