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若出现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存在现实的潜在风险。
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应给予相应的法律惩戒。
具体而言,当行为人有如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故意封闭、破坏与生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监控系统、报警器、防护装置、救生装备等设备设施,或者蓄意篡改、隐匿、销毁这些设备设施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2) 由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勒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要求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但行为人却拒绝执行;
(3) 涉及到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进行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的生产作业活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