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特此解析: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乃是指为了满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需求而负担之债务。
这种债务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同时也源于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过程中而产生的债务。
对于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
1.夫妻双方均有签名或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为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所产生的,则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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