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区分的是,连带保证及一般保证这两种法律概念。
具体而言,在连带保证制度中,当债务人身负债务却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时,债权人有权自由选取债务人或其保证人为偿债对象,以实现维权目的;
相较之下,一般保证人所负担的法律义务更为严格,即在债务发布会生之时,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须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尚未经由法院判决或者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且在对债务人的财产施加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要求之前,保证人才有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