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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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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而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

    (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

    (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

    (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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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下简称本法和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 (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我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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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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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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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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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14:21:37

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罚

最近回复:

(一)若被怀疑涉及贷款诈骗罪,应第一时间收集能证明自身无非法占有目的及未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如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记录、还款计划与实际还款情况等。(二)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事情经过,不要隐瞒或编造信息。(三)尽快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025-04-04 08:10:28

诈骗罪全额退款有谅解书一般判多久

最近回复:

(一)当诈骗数额较小时,如果全额退款且获得谅解书,可能会被单处罚金、适用缓刑,也可能被判处短期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当事人可积极向法院说明退款和谅解情况,争取从轻处罚。(二)若诈骗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即便有全额退款和谅解书,也会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罚,不过一般不会低于三年或十年。此时当事人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争取一定从轻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04-03 19:55:29

诈骗金额主犯不知情怎么判

最近回复:

(一)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的主犯,不管是否清楚具体诈骗金额,都要对集团所有犯罪行为负责,按照集团诈骗的总数额来量刑。在此情况下,主犯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所知的犯罪情况。(二)如果主犯参与犯罪,但对超出其故意范围的额外诈骗金额确实不知情,一般无需对这部分金额承担责任,量刑依据其实际参与、组织、指挥的犯罪金额。这种情形下,主犯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三)主犯应注重自身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以此争取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025-04-03 15:57:11

涉嫌诈骗金额三至五万怎么判

最近回复:

(一)若涉嫌诈骗三至五万,当事人应积极自首,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如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也可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三)尽快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并努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些情节会在量刑时被考虑。(四)由于不同地区对“数额巨大”标准认定有差异,当事人和家属要关注当地的具体司法实践和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04-03 01:49:48

经济诈骗犯逃跑怎么判的

最近回复:

经济诈骗犯逃跑会加重处罚。原犯罪行为量刑是依据诈骗金额等情节来定的。数额较大时,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逃跑这一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司法机关会全力追捕。一旦将其抓获归案,就会在原量刑幅度基础上从重处罚。要是在逃期间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那就会数罪并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量刑。总之,经济诈骗犯逃跑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以此彰显法律对犯罪及逃避行为的严肃惩治。比如,如果一个经济诈骗犯原本诈骗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因逃跑被抓获后,就会在这个量刑基础上加重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更接近三年上限的刑罚,若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处罚会更重。

2025-04-02 13:15:03

一起字画诈骗案怎么判

最近回复:

字画诈骗案量刑要依据具体诈骗数额和情节来确定。要是诈骗数额属于较大的情况,按照《刑法》规定,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就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而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全面考虑多方面因素。像字画的实际价值、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有没有退赃退赔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比如说,要是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不过嫌疑人有自首行为而且积极退赃,那么就有可能从轻处罚。相反,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手段极其恶劣,量刑就会比较重。总之,法院会综合这些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最终的量刑。

2025-04-02 04:30:58

女方诈骗男方十五万怎么判

最近回复:

女方诈骗男方十五万构成诈骗罪,此数额一般属“数额巨大”。按法律规定,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多种情节。若女方存在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获男方谅解等情节,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若为累犯等,可能从重处罚。为维护自身权益,男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关注案件进展,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提供相关证据;二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十五万损失;三是若女方有从轻情节,是否谅解可根据自身意愿慎重决定。

2025-04-01 22:47:39

百人诈骗团伙怎么判

最近回复:

1.百人诈骗团伙构成共同犯罪,量刑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对于不同诈骗数额,法律有明确量刑标准: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在团伙犯罪中,主从犯量刑有别。主犯要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司法机关会依据各成员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分赃情况等量刑。例如,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会重判,仅提供简单协助的从犯处罚相对轻。3.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调查各成员的具体行为,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若情节较轻可加大从轻、减轻处罚力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教育作用。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众防范诈骗意识。

2025-04-01 21:49:23

诈骗不足5万的应该如何量刑

最近回复:

1.诈骗不足5万的量刑要综合多方面情况判断。根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至1万以上属数额较大,3万至1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所以不足5万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对应不同量刑区间。若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多种犯罪情节。如犯罪人是否为累犯,若是累犯会从重处罚;有无自首立功表现,存在则可能从轻处罚;是否进行了退赃退赔,积极退赃退赔也会影响量刑。3.建议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准确认定数额及情节。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2025-04-01 21:20:55

诈骗100万退赃会怎么判

最近回复:

1.诈骗1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犯罪嫌疑人退赃可作为法院量刑的从轻处罚情节。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积极退赃退赔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幅度要结合退赃主动性、数额及挽回损失程度等确定。在侦查阶段就主动全额退赃并真诚悔罪的,法院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低幅度量刑;部分退赃的,从轻幅度相对小。3.最终量刑还会受其他情节影响,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4.建议犯罪嫌疑人应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展现悔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若有其他符合从轻情节的行为如自首、立功等也应积极实施,以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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