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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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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和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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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废物罪的认定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

    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三是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

    主要考虑三点:

    一是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二是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多种不同行为方式、多种不同行为对象,但由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大致相当,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因而采用选择性罪名,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本罪所走私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属于废物的形态,不涉及行为选择或者对象选择的问题,且三种废物都具有“废物”这一共同特征,因此不需要采用选择性罪名,而应当采用概括性罪名,行为人只要走私上述三种废物中的一种废物就构成本罪。

    三是走私废物罪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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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废物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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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废物罪立案标准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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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废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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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6:03:48

民法典中判决债务人如何以抵押物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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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民法典,债务人不还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商,用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他们可撤销。3.双方未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抵押权人可让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要参照市场价。4.抵押财产处理后,价款超债权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还。

2025-04-04 09:49:15

没有签合同辞职说走就走是不是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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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付出劳动,即便未签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资,因为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有支付报酬义务。(二)劳动者离职需按规定提前通知,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要担责。(三)若单位以未提前通知拒付工资,劳动者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条表明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就成立,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支付工资等义务。

2025-04-02 18:07:08

非法拘禁时隔一年只有人证没有物证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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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拘禁罪里,就算只有证人证言也就是人证,没有物证,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被定罪的可能性。人证要是能够相互印证,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把非法拘禁行为的存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这些关键要素都证明清楚,那它是具备证明力的。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只要借助人证等能够证实确实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达到了一定时间或者造成了一定后果,就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就好比有多名证人都一致表明,在某段时间内,被害人被限制在了特定场所,没办法自由进出,行为人还实施了看管之类的行为,就算没有物证,也能够依据这些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起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最终到底定不定罪,是由法院依据全案证据依照法律来进行裁判的。这是因为法院要全面审查各种证据,权衡各方面因素,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平。

2025-03-31 13:23:18

被私人借款起诉了,败诉了,没有执行能力,那会被法院拘留吗?是不是只要对方提出申请,就要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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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名下无财产但有劳动能力,债权人可能申请“限制高消费”(如坐飞机、住星级酒店受限),但不同于拘留。

2025-03-31 13:21:55

小区住宅着火了小区没有物业而且消防栓没有水损失惨重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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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2025-03-31 13:07:07

五年前的案子 已经结案了,也判过刑了,为什么今天又把人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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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的案子已经结案且判过刑,如今又把人抓走,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发现新的犯罪行为如果此人在服刑期间、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新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重新拘留并展开调查。另外,若发现其在之前案件侦查时存在未被查处的犯罪行为,也会再次将其带走处理。比如在之前的盗窃案判决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其曾参与过一起诈骗案件。存在未追究的同案犯情况在五年前的案件办理时,可能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部分涉案人员未被起诉或立案。但后续随着调查深入或有新证据出现,发现需要追究这些人员的法律责任,那么他们就会被抓捕。假释或缓刑期间再犯罪如果该人员当初被法院判决假释或缓刑,在考验期内犯有新罪或被发现存在未判决的其他罪行,将会被撤销假释或缓刑,并重新执行原判刑罚。撤销不起诉或不予立案决定若案件最初因检察院不予起诉或公安不予立案而结案,但后续发现新的证据或情况,符合重启案件的条件,相关犯罪嫌疑人仍会被抓捕。执行相关问题案件虽然结案并判刑,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会启动恢复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故意阻挠执行工作,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对其施以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如果家属对抓人原因不清楚,可以向执行抓捕的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在采取行动时,会依法告知被带走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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