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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或者私自赠送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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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本罪的主体不能是个人,也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违反规定而出售或赠送给他人。实际上动机可能是不同的,但动机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文物保护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禁止出卖。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哪一级文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素。出售或者私自赠送文物的对方只能是中国国内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中国公民,如是国有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所谓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只有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如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国有单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以外的所有单位,如私营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外资单位以及之间联营单位等等。

    这里的个人,是指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内的任何个人,包括共有的个人。但如果是将所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包括单位)的,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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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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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量刑标准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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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处置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具体有以下方式:

    1、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私自非法出售由国家保护的文物、图书等藏品;

    3、私自将由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赠送给个人或者非国有单位。

    所谓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只有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如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国有单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以外的所有单位,如私营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外资单位以及之间联营单位等等。这里的个人,是指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内的任何个人,包括共有的个人。但如果是将所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包括单位)的,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论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赠送”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两个行为的、则构成“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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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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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01:20:23

私人老板欠工钱不给,一直拖,怎么办有欠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协商追讨工钱是较为温和的方式,明确告知老板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并出示欠条,能促使老板主动履行支付责任,这也是双方和平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责令老板支付工钱,该部门具有监管和执法权力,能对老板形成一定威慑。(3)申请支付令是一种快捷的法律程序,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院发出支付令后,若老板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4)直接向法院起诉,凭借欠条等证据,通过司法判决要求老板支付工钱,胜诉后还可申请强制执行老板财产,保障自身权益。提醒:追讨工钱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好欠条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8 05:27:24

承销商可否进行股票内部配售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我国对股票内部配售监管严格,承销商随意进行内部配售不被允许。这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公平权益。(2)证券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平原则,承销商私自内部配售可能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3)特定情形如战略配售,承销商可依规向特定投资者配售,但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4)承销商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内部配售,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提醒:投资者若发现承销商有擅自内部配售情况,可向监管部门反映。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7 01:48:53

老公赠与他人财产起诉谁赔偿

最近回复:

1.老公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别人,你能起诉受赠人要回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重大处分得两人商量。老公单独送,属无权处分。2.你作为共有人,有权利要求返还。打官司时,要拿出证据证明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老公确实送了。3.若法院判定赠与无效,会让受赠人还钱。你要备好财产凭证、聊天和转账记录等证据。

2025-04-06 02:15:36

法院的判决文书可以作为证据吗

最近回复:

1.法院判决文书能当证据,它属于书证,靠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较强。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一般无需当事人再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能推翻。2.诉讼里,若判决文书涉及的事实和本案有关,可作为间接证据。像债权债务纠纷,前一判决确认债务关系,关联诉讼中就能作债务存在的证据。3.使用判决文书作证据,要确保其合法取得、真实有效,还要说明和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

2025-04-05 22:29:49

怎么处理遗赠纠纷

最近回复:

处理遗赠纠纷,可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步,尝试协商。相关当事人就遗赠效力、执行等问题沟通,达成一致,成本低且效率高。第二步,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找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介入,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调解方案。第三步,调解失败就诉讼解决。起诉时收集好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法院审理后,有效遗赠按内容执行,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2025-04-01 20:01:35

基金销售刑事案件怎么判

最近回复:

1.基金销售刑事案件判决需依据具体罪名和情节判定。常见涉及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等金融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2.若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有罚金或没收财产。3.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管,规范基金销售流程,加强员工法律培训。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公众也要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谨慎对待基金投资。

2025-04-01 08:59:57

卖假文创产品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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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文创产品后果多样。- 民事方面:购买者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卖家承担退一赔三、赔偿损失等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行政层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规,查处售卖假文创产品行为,责令停售,没收产品并罚款。- 刑事领域:若售卖金额达标准或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4-01 05:36:28

赠品算不算侵权

最近回复:

赠品侵权与否需依具体情形而定。1. 若赠品合法,赠送行为亦不违法律及合同约定,通常不侵权。如商家售商品时附合法商标的赠品,只要商标使用合规,便无侵权之嫌。2. 倘若赠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标识,如将知名品牌标识印于赠品上赠送,便可能构成侵权。3. 再者,若赠品质量有问题致消费者受损,亦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总之,判断赠品是否侵权,需综合考量赠品性质、来源及赠送行为的合法性等因素。

2025-04-01 01:48:04

卖侵权产品人被抓了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1. 要是侵权行为不算太严重,那大概率会被罚款,同时侵权产品以及违法所得都会被没收,这就是行政处罚。2. 要是侵权情节比较恶劣,那就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卖侵权产品的人得接受刑事处罚呢,像拘役、有期徒刑这些,还得罚钱。3. 受害者有权利让侵权人赔偿民事损失哦,像因为侵权行为而损失的利润,还有为了维权花的钱之类的。4. 相关部门也会让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把侵权物品销毁掉,这样就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总之呢,卖侵权产品就是违法的,一旦被抓住,就得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03-31 14:44:59

撤销赠与的条件是什么

最近回复:

撤销赠与需符合这些条件哦:受赠人严重伤害了赠与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像暴力对待赠与人这类情况。受赠人有扶养赠与人的义务却不履行,像子女本应赡养赠与人却拒绝。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要是合同规定了受赠人有特殊义务而没履行,赠与人就能撤销赠与。赠与人要行使撤销权呢,得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进行;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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