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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5-26 18:45:21 已帮助18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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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首先,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农民的宅基地无论其面积是否超过标准,皆可进行确认及注册登记。其次,在1982年至1987年这段时间内,依据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农民的宅基地如若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应按照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对超出部分进行妥善处理后,方可给予确认及注册登记。然而,自1987年起,凡农民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者,一律不得进行确认及注册登记,但未超过标准者,在完备相关法律程序之后,仍有资格予以登记。此外,通过买卖或者赠予等形式取得的宅基地,如若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则需按照转让或赠予行为实际发生之时,即当时的宅基地面积超标规定,实行确认及注册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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