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挚地提醒您,首先需到贵地区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证,这是极为关键且不可缺少的步骤。
唯有获得工伤认证,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主动进行此项工作,那么劳动者本人则须在遭受伤害之日起一年之内自行提出申请。
其次,若不幸被确认为工伤,在收到劳动部门开具的工伤认证决定书之后,治疗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同时在停工留薪期内给予您原有的薪资待遇,以保障您的生活质量。
在此期间,如需他人照顾,相关护理责任也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将根据您所在地区的标准予以发放。
待病情稳定之后,您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等级,并依据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寻求相应的伤残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