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权行为出现以下情况时,人民法院方可将其视为情节严重:
首先,已因侵权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与前次侵权行为相同或者近似的侵权行为;
其次,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主要经营活动;
再者,伪造、销毁或者隐藏侵权证据;
接着,拒绝执行法院的保全裁定;
然后,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或者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极为庞大;
最后,侵权行为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人身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以及其他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形。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需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次数,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涉及的地理区域、规模大小、产生的后果,以及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态度和行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