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的全过程将会在大约两个月内圆满完成。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到仲裁申请时,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仲裁庭则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依法做出裁决,但如有延期的需求,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若逾期未能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