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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手机应用软件查询。 2、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3、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4、交通违章查询工具,输入车牌信息查询。 5、本人到安阳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6、登陆安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输入车牌号、发动机号后4位或车架号后6位,即可查询。 7、登陆安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公司清算时,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担保与公司清算无关,所以不能做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相关延伸】 问: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答:申请登记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的土地使用出让金额证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信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标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公司清算后不可以继续经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才能注销。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风险提示:公司注销后的经营行为是无效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不能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终止,其法人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消灭了,所以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公司注销登记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如继续以其名义进行经营行为,以实际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来认定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
要看法院适用什么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件的具体立案追诉标准包括: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等。 2、《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不要随意拨打网上的电话 2、去正规的官方网站,注意防范 “钓鱼网站”所谓“钓鱼网站”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HTML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有些年轻人,常去一些小网站,看一些不雅的视屏,或者玩游戏,这是很不好的,不但危害了我们的心灵,还会给诈骗分子留下蛛丝马迹,一旦您的电脑被黑客攻击,盗走了您的密码之类个人信息,那么将会发生难以预料的损失。 3、购物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在网站购物时,消费者要尽量避免直接汇款给对方,可以采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一旦发现对方是诈骗,应立即通知支付平台冻结货款。即使采用货到付款方式,也要约定先验货再付款,防止不法商家偷梁换柱。此外,一定要在市场上认可度比较高的购物网站上购物,在支付过程中最好选择支付宝、网银等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切记不可现金转账,以免被骗。 4、保管好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要随便告诉陌生人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相关私人资料,尽量少在网吧或公用电脑上网等。尤其在汇款给别人之前,务必要向朋友或客户核实情况,以免上当受骗。警方还提示网民,在上网购物接到退款电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方要求你提供身份证、手机号以及支付宝、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千万不要轻易将账号和密码告诉给陌生人。
办理条件: 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成都市、国家级经开区及自贸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成都市、国家级经开区及自贸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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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面积!”,“买房送阳台!”是房产销售常用的营销口号,对于这样的承诺,地产商真的会兑现吗?最近就有这样一位房产消费者找到了汪申律师,事情起因是房产销售买房时答应免
查看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4284号民事裁定书对此问题作出了认定。案情简述原告季某与被告楼某系夫妻关系,于197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维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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