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支付抚养费用及其数额,与能否亲自与子女接触并无直接关联性。
即便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用,亦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探视子女。
在某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可能难以达成子女探视协议,此时则交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以确定具体探视方式和探视期限。
如果父母中的另一方认为,对方的探视行为会危害到子女的身体或心理健康,那么该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该探视行为;
但如有关阻碍因素消除,应准许其继续探视孩子。
对于明确拒绝配合另一方探视权实施的人员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或罚款等强制措施加以约束,但不得在子女人身及探视行为上施加强制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