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准则,可概括如下:
首先,提起自诉需符合主体资格要求,通常情况下,自诉人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其次,被告人的身份必须清晰明确;
再者,自诉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务必详尽明确;
除此之外,还须有足够的证据以证实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若被害人不幸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所谓“告诉才处理”,系指被害人亲自告诉方能得到法律救济。
但若被害人因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告知,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亦可代为告诉。《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