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为您详细解读保护匿名股东权益之道:
首先,与名义上的股东签署书面协议,以明确两方在股权利益方面的具体权责;
其次,尽全力争取与其他股东及公司共同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各个方面对股权被代持一事均已知晓并表示认可;
再次,积极投身于公司管理事业,广泛行使股东所拥有的各项权力;
最后,妥善保管出资凭证,因为这是证实隐名股东身份的关键性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第三号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四条中第一项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如果约定实际出资人才有权出资并获得投资收益,而将名义出资者设为名义股东,若出现对此协议有效性有异议的情况,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某一异议具有无效的特征,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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