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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聘个技术顾问,请问技术顾问聘用合同范本怎么写

吕** 浙江-湖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4.28 20:35:00 1162人阅读

不管是在哪个行业做什么技术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只要有技术才会有生意可以做,生意做的好不好也要看公司的技术好不好,所以我们公司要聘个技术顾问,请问技术顾问聘用合同范本怎么写?在合同范本里面有哪些是必须有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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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顾问聘用合同范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甲乙双方,聘用岗位,聘用时间,聘用报酬,技术成果及归属,技术成果的标准要求及开发时间、验收,保密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其他事项。

2018-04-28 20: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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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提问,先回复如下:技术顾问聘用合同范本注重技术的专业性,因此在合同中需要对技术顾问所要服务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更要注意的是,因其专业性,对技术顾问在工作中所领导指示的成果更要约定好知识产权归属。

2018-04-28 20:37: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技术顾问聘用算劳动法范畴吗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您好,关于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怎么写,具体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写明何公司就是甲方,为了何事,聘请任何人就是乙方,为技术顾问。其主要职责和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点、具体写明高级技术顾问的主要职责;
第三点、合作协议条款,比如职位、工资、福利、聘期、出差要求等等;
第四点、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还应该作以下约定:甲方根据市场的需求开发新产品,需乙方参与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帮助甲方进行及时的产品设计开发,以加快甲方产品的开发进程;乙方在配合甲方设计开发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对开发的产品都应保密,保证不泄露第三方;
第五点、最后双方签字确认协议生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  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  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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