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依法予以解散。提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更多企业相关知识尽在企业法律顾问网。
您好,关于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常看新闻的人都听说过一个公司法上比较专业的词,企业解散清算。一般企业解散清算之后就消灭了法人资格,但大家知道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是什么吗这才是企业解散清算的根本。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有关介绍。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1)命令解散是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2)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1、所有合伙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的。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超过30天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
3、约定的合伙期限到了,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下去的。
4、出现了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的。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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