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逃税罪
  • 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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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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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

    行为人偷税数额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异议,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单位的财务处理问题,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责任划分问题。按照以上两条刑法规定,单位犯偷税罪,财务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法未作明文规定,特别是对于单位的负责人不知情或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熟悉的情况下,单位的负责人是否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争议。对此种情况,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单位负责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偷税罪认定的主观故意判断问题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在对偷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偷税罪。在现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况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未作规定,同时《征管法》及《刑法》对“纳税申报不实”偷税的规定过于含糊,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多考虑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不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实际上,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会计规定的差异,很多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会计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同时由于经济活动千差万别,会计水平及素质客观上也存在差异,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全部都可归入“纳税申报不实”的情形中,按偷税处理。这也是造成当前偷税案件量多面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刑法》及《征管法》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明确解释,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是解决当前《刑法》偷税罪起刑点过低,偷税罪打击面过大的根本之途。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而言,偷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体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内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当出现偷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对此必须加以澄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偷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偷税罪的共犯来论处。但如果行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偷税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并因此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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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量刑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对多次实施以上第1、2项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有第1项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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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立案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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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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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0:18:00

你好,问一下管道井的责任划分,了解一下

最近回复:

管道井责任划分一般看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若属业主专有部分,业主负责维护管理;若为公共区域,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若因使用不当致损,使用者担责;若因质量问题损坏,找开发商解决。遇到纠纷,先协商,明确责任主体;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维权。

2026-02-03 16:20:01

在上海施工完了,增加的费用还有干的活甲方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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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个我们可以协商解决的

2026-02-03 13:43:35

农村建房质保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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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层以下的民房没有设计要求,但必需符合居住条件。

2026-02-02 08:46:19

非法营运出伤亡事故要怎样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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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营运出伤亡事故,需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行政层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依据法规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方式有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等。民事方面,非法营运者是事故直接责任人,要对伤亡者进行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赔偿;若车辆有挂靠单位,其可能因管理不善担责;若存在其他侵权人,也需按过错比例赔偿。刑事上,非法营运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等严重后果,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逃逸等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营运出伤亡事故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若你遇到类似情况或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2 04:47:27

判定意外事故的条件究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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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意外事故判定的外来性强调伤害来自身体外部,这将其与自身疾病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害区分开来。比如物体坠落砸伤,是外界因素作用于身体造成的伤害。 (2)突发性要求事故发生迅速,让人来不及做出预防反应。交通事故瞬间发生,当事人往往没有足够时间去规避,体现了意外事故的突然性。 (3)非本意性表明事故违背当事人主观意愿,不是主动追求的结果。正常行走被车撞,当事人显然没有故意让这种事情发生。 (4)偶然性说明事故具有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特性。飞机因突发恶劣天气坠毁,这种情况事先难以预料,也不是必然会发生的。在保险理赔和责任认定中,准确判定意外事故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划分责任。 提醒:在遇到可能涉及意外事故的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以证明事故符合判定条件,不同案件细节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7:18:45

哪四种方式可用来认定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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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认定施工方的方式,以下是一些补充和需要注意的点: (一)合同约定方面,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主体信息准确无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实际施工行为认定时,要保留好组织人员、设备施工的相关证据,如人员雇佣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身是施工方。 (三)对于施工资料,要妥善保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其能有效反映施工主体。 (四)在工程款收付环节,做好资金往来记录,保留好支付凭证和收款凭证,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此条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施工方)和发包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为认定施工方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2026-02-01 10:48:57

工程施工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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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事故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多方因素。施工单位若未按规范施工、安全管理不善,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提供错误资料、压缩合理工期等有过错,要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如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需承担监理责任;设计单位因设计缺陷引发事故,要担责;第三方如设备供应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责任。 确定责任比例要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为解决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各方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 2.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划分责任。 3.各参与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预防事故发生。

2026-02-01 05:10:14

雇佣关系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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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关系中事故责任承担依不同情形而定。雇员致人损害,雇主一般担责;若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二者连带,雇主担责后可追偿。 2.雇员自身受损害,雇主通常担责;若由第三人造成,赔偿权利人可向第三人或雇主索赔,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若因安全生产事故致雇员受损,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接受业务的雇主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与雇主连带担责。 建议:雇主应加强对雇员的管理和培训,减少因雇员过错导致的损害。同时,发包人、分包人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雇员自身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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