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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5.07.2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补偿常见情形如下:
有约定且合理支付:
单位和劳动者在协议里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单位按时支付,保障劳动者生活,如每月按离职前月工资30%支付。
未约定补偿但实际支付:
协议没定补偿标准,单位按一定标准支付,劳动者接受,视为达成事实协议。
未约定补偿且未支付:
双方没定标准,单位也没支付。
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按月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此标准支付。

案情回顾:

小许与某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未明确补偿标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起初按一定标准向小许支付了经济补偿,小许也接受了。但一段时间后,单位停止支付补偿。小许仍履行着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就后续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小许要求单位按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单位认为不合理。

案情分析:

1、起初单位虽未在协议中约定补偿标准,但实际支付且小许接受,可视为双方就补偿达成了事实协议。
2、单位后续停止支付补偿,而小许继续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根据规定,小许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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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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