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状况不明,相关单位依法需要对这类财产状况作出基于法定补偿原则的决策,该等义务源于行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政府机构不得也无法合理地拒绝履行此项职责,无论被征收财产的业主身份未曾查明与否。在针对公共利益的征收过程中,按照普遍遵循的国家逻辑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原理,补偿标准及是否进行征收均应依据征收之公共利益性质而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制度执行效力。换言之,即使存在对补偿受益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政府仍须依法作出补偿决策;而不应由于涉及被征收财产的产权状况始终未能明晰,便影响整个征收流程的推进速度。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此类产权状况尚未得到明确的房产,亦需严格遵守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以确保相应的补偿安置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具体负责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二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