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具备可否认性。
在任意时间内, 委托人或是受托人均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此项操作可能会对合同相对方带来某些损害, 但倘若这种损害并无法归咎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话, 其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间的信任关系而设立的。
倘若其中一方不再恪守承诺、丧失另一方信任, 那么继续执行合同已经失去了意义。
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法律赋予了他们终止合同的权力, 只需一方当事人表达出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意愿, 便无需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理由。《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