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过程中,有一方当事人坚持反对,那么另一方则可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此类情况下的起诉离婚程序:
自发起离婚诉讼直至离婚裁决宣布生效为止,整个过程通常会经历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首先,离婚案件的原告(即请求离婚的一方)向被告(即被诉离婚的另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状,说明离婚理由。
其次,法院收到申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
如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开庭审理。
最后,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当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请求,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出现过恶意虐待、抛弃残障配偶、严重家暴行为、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存在重婚等恶劣情节,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批准离婚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存在一般的争吵、通奸乃至嫖娼行为,也未必能够在首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诉至上级法院并无太大实际意义,因为二审法院往往会维持原判。
此外,从提起上诉到最终获得上诉判决,还需耗费数个月的时间,这对于那些迫切希望离婚的人来说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