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遗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涉及到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对于枪支的严格管理制度。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在遗失枪支之后未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且由于这种疏忽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再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殊性的,他们通常是指那些依法被配置公务用枪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讲,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