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知悉,若申请者并未持有房产证,但得满足公积金提取之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进行公积金的提取活动。
实际上,房产证并非是提取公积金的必需证明文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若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均可向有关部门提交提取公积金的申请:
首先,倘若申请者属于住房困难群体,需负担租金开支的话;
其次,若申请者与现工作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约的事件,其所在银行账户中的公积金已被封存长达六个月之上,或者公积金已停缴超过二十四个月且账户为已封存状态;
再者,倘若申请者正式步入了老年阶段;
接着,申请者如果处于生活保障线之下;
最后,申请者若决定启程出国定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