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羁押诉讼程序办理程序方面的说明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接案后经侦查若发现案件符合无需羁押之法定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羁押行为并继续展开调查工作。
其次,在完成初步调查后,公安机关将案件卷宗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此时,检察院需依据法律规定,为相关犯罪嫌疑人重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法律程序。
待此阶段处理完毕,检察院再将本案卷宗移交给法庭,以便法院顺利为被告人重新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