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搭乘友人车辆时遭遇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引发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与驾驶员之间构成了“善意共乘”关系,根据交通警察所作出的事故责任判定结果,若确系对方当事人负有主要责任,那么仅由肇事者负责支付相关款项即可。
然而,如果乘客搭乘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同样存在过错,那便需要适度减轻其赔偿数额,但倘若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排除此种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